新晟 / 2018-09-28
201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時間、重新認定預繳稅率及不符合條件企業復核事宜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間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明確重新認定前預繳稅率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三、經復核為不符合認定條件可取消資格
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