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晟 / 2018-09-28
導讀:長期以來,“找票抵稅”,幾乎每個企業都是如此操作,而且出事的不多,因此,成為一種常態做法,好像成為一種“合法”做法。但是,很多人做、出事少并不表示是合法的做法,并不意味這您不會出事。
隨著國家稅收檢查或稽查力度加大,這些所謂的常態做法都會被查出來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有必要了解下“找票抵稅”的法律風險并要有效防控。
找票抵稅“稅務法律風險
1、“找票”作為成本費用憑證,用于所得稅稅前抵扣,由于此票沒有建立在真實交易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被稅局查到,即使已經稅前抵扣了,稅局會做調增處理,并做出補繳所得稅、繳納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同時做出未繳稅款50%到5倍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構成逃稅犯,還要承擔拘役、徒刑、罰金等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找票”抵扣增值稅銷項,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局會做出補繳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同時做出50%到5倍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虛開稅款達到一萬元,涉嫌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可以抵扣發票罪,承擔拘役、徒刑、罰金甚至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罰款等法律依據同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找票抵稅”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不僅需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行政罰款,更為嚴重的是很容易構成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抵扣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要承擔拘役、徒刑、罰金甚至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啊!
風險防控,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找票抵稅”,從根本上防控稅務法律風險。
2、如果還要“找票抵稅“,千萬不可找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等,因為立案標準太低、刑事處罰太重。
3、企業需要衡量自己抵抗”找票抵稅“稅務法律風險的能力,即有無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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