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晟 / 2018-09-28
【新晟網】《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第32條后段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三個條文間應存在體系化理解,共同構成未注冊商標效力的規(guī)范基礎。在未注冊商標達到"馳名"狀態(tài)下,賦予其在全國范圍內的排他性效力;在未達到"馳名"狀態(tài),而是在某個較大的經濟圈或相鄰數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僅賦予其阻卻他人注冊該商標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上對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的保護,其效力范圍僅限于某一特定地域,且不享有阻卻他人就該商標注冊的權利,僅可在該地域范圍內行使排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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